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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辩论赛的规则是什么 法制辩论赛的规则 法制辩题

一、法制辩论赛的规则

法制辩论赛的规则:培养思辨能力与法律意识的盛宴

近年来,法制辩论赛在高中和大学校园中越来越受到关注和参与。作为一项能够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和法律意识的活动,法制辩论赛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和磨砺技巧的舞台。本文将介绍法制辩论赛的规则以及参与其中的种种好处。

赛制与规则

法制辩论赛通常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团队赛由两支辩论队伍进行,每队分为正方和反方。根据赛制,每队轮流发言,进行立论、驳论和等环节。个人赛则由个人选手进行,他们以正方或反方的身份进行辩论。无论是团队赛还是个人赛,辩手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辩论技巧和良好的表达能力。

在辩论过程中,每位辩手都需要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每个辩题设定一定的辩论时间,例如每位辩手有一定时间进行立论,然后再进行驳论和。辩手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握好表达的节奏,力求语言精炼、详实有力。

辩论赛中,裁判团通常由专业人士、法学教授、律师等组成。他们会根据辩手的表现,从立论、论证和反驳等多个维度评分。这样的设置,确保了辩论赛的客观公正性和专业性。

培养思辨能力

法制辩论赛对参赛学生的思辨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参与辩论的过程需要辩手们全面了解某个话题,善于提出问题,挖掘问题的本质,并用理性的论证和优秀的辩论技巧来回应对方的质疑和反驳。

辩论的过程中,辩手们需要在紧张的环境下思考、分析、表达,这有助于培养他们的逻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他们需要清晰地组织自己的观点,并能够针对对方观点提出合理且有力的反驳。通过这样的辩论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可以得到全面提升。

增强法律意识

法制辩论赛是一个更好地了解法律和法律意识的平台。参赛的学生需要选择各种与法律相关的辩题,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学习。他们需要深入了解当下社会热点问题,把握法律的底线和原则,掌握实践中的相关案例。

通过这样的准备与比拼,在辩论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也能够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观察社会问题和思考合法性的能力。

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法制辩论赛是一个注重团队合作的活动。团队赛中,每一队都需要高度的默契和配合。辩手们需要相互支持和协作,共同准备和制定策略。在辩论中,他们需要相互倾听与配合,及时给予对方指示和建议。

这样的团体活动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沟通协作能力。团队成员们需要根据队友的不同角色扮演,兼顾整体目标,相互激发出最佳表现。通过共同努力和团队协作,学生们不仅能够在辩论中取得好的成绩,也能够学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法制辩论赛既是一项竞赛活动,也是一场思辨与法律意识的盛宴。通过参与辩论赛,学生们不仅能够培养自己的思辨能力、法律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我们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法制辩论赛中来。这将为他们的学术发展和未来的职业规划带来积极的影响。学校和社会各界也应给予法制辩论赛更多的支持和关注,为学生们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机会,共同培养具有辩论素养和法律意识的优秀人才。

二、辩论赛的规则?

辩论赛的规则有以下几个步骤:

1.开篇立论:

由双方一辩发言(各3分钟),立论要求逻辑清晰,言简意赅。

2.攻辩:

a.第一轮攻辩。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

b.第二轮攻辩。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c.每回合攻辩中,累计用时1分30秒,提问方每次提问不能超过10秒,回答方每次回答不能超过20秒。在攻辩环节中,提问一方只问不答,回答一方,只答不问。

d.两轮攻辩阶段完毕,先后由正方一辩和反方一辩为本队作攻辩。时间为1分30秒。

3.自由辩论:

本环节每方累计用时4分钟。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

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既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

4.结辩:

先后由反方四辩和正方四辩进行结辩,每方累计用时3分钟。

5.观众提问:

正反方各回答两个观众提出的问题,除双方四辩外,任意辩手作答。

6.评出最佳辩手。

三、辩论赛规则?

辩论赛通常包括以下规则:

辩手分正反方,交替发言。

辩手需尊重对方观点,不得人身攻击。

讲话时间限制,不得超时,违反规则将扣分。

辩手需自备辩题资料,不能借用网络或其他辅助材料。

评分标准一般包括辩论技巧、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

裁判会根据辩手表现评分,并最终决定胜负。

四、法制审核审批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府合同订立,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的监督,防范行政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潍政字〔2019〕3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28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自然资字〔2020〕20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潍自然资字〔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的政府合同等文件的法制审核。

第三条法制审核制度,是分局机关进行事前内部层级审核的行政措施。法规科作为分局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分局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备案等,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吊销行政许可证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万以上,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0万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法制审核,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府合同,是指分局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政府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核、签订、备案等,适用本规定。政府合同签订前,须经合法性审核,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

合同编号:FZZR-H-2021-00X(货物)、FZZR-F- 2021-00X(服务)、FZZR-G-2021-00X(工程)。其中。FZZR为“坊子自然”,2021为年度,货物(H)、工程(G)、服务(F)三类合同编号均从001号开始编写。

第三章审核内容、程序

第十一条材料接收。法规科收到送审材料后,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对提交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科室(站所)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审核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行政解释。

第十三条审核意见签发。审核后,法规科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分管领导签发,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进行存档、并入卷宗。

第十四条审核时限。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一节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属于分局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完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报审机构(执法机构)应提报下列审核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决定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基本事实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事项)。

第十七条审核意见。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的执法过程、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执法文书等材料进行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书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该执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完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不当、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意见;

(六)对超出分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科室(站所)对于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执决定,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审核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发主体是否适格(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发主体法定职权范围;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与与上位法相冲突;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提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科室(站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履行征求(各相关单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意见、风险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并在送审稿中逐条标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等;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属于重大决策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制定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时,对其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审核意见。分局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起草科室(站所)按程序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的代拟稿,区政府不予审议,区领导不予签发。

法规科根据初审情况,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法制审查意见书》,包括审查过程、审核意见及建议、后续法定程序等内容。科室(站所)应当根据合法性初审意见,对代拟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起草科室(站所)报送区法制局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合理性、评估论证等情况);

(四)分局法规科出具的初审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法制审查意见书》;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六)起草依据;

(七)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分局集体讨论研究记录或会议纪要;

(九)其他有关材料。

代拟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时,由分局主要负责人作有关起草情况的说明。

第三节 政府合同审核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良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合理;

(七)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是否明确;

(八)合同用语是否严谨、规范;

(九)其他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提请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的,科室(站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以及担保审查情况的尽职调查材料;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论证材料、技术支持材料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分局办公会集体决策记录;

(六)采购程序合法合规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报采购程序、公告、文件、备案材料等;

(七)对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论证材料等合理性意见;

(八)合同的履行(数量计算标准、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组成),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途径等材料;

(九)风险评估等材料。对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环保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全区重点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提报机构应当聘请法律、财务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全程参与合同起草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有关规定,有货物合同、服务合同、工程合同专类合同模板的,要采用省以上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政府合同,不得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采取省以上确定的示范文本、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审核意见。法规科应当对合同送审稿的合同主体、签订程序、合同条款内容、合同风险点等审查情况,出具书面《政府合同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规定》《潍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分局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局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订立的政府合同负责。

第二十八条科室(站所)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不取代业务审查职责。

在法治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报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九条实行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报审而未报审的,科室(站所)应当及时纠正;对补充报审材料不及时延误审核的,科室(站所)担任相关责任;对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财政资金、自然资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科室(站所)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科室(站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

附件:有关格式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坊自然资合审〔2021〕00X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呈报科室

呈报日期

执法过程

执法

主体

执法人员资格

执法

程序

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

主要

事实

主要

证据

处理

意见

法律

依据

裁量权

运用

执法文书

完备

规范性

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1.该执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恰当;7.行政执法文书规范;8.其他)

年月日

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建议

年月日

部门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五、辩论赛流程,辩论赛规则?

本次辩论赛双方主辩负责开场立论,双方一辩负责结辩,双方二三辩负责攻辩、盘问与回答,双方四辩负责结辩负责与强调观点,观众则负责提供更多的资料。

1. 辩手辩论应观点鲜明,不得在主要观点上脱离辩题。

2. 辩手辩论应有理有据,能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煸情适当,并做到逻辑缜密,论证有力,思路清晰,合理使用各种辩论技巧。正面回答对方问题。

3 辩手应从容应对,表现出稳定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尊重评委的判定。

4 辩手应团结合作,观点统一,配合默契。

5辩手应吐字清晰,语速适当,语言文明,有礼貌,注意倾听别人的看法,不能随意打断别人的话。

第一回合:陈词阶段。由双方主辩做对当方观点的阐述

第二回合:攻辩阶段。由双方二、三辩互相盘问、回答,并由一辩做。

第三回合:自由辩论阶段。由双方各辩手自由辩论,表达见解,互论话题

第四回合:现场提问, 由双方观众互相向对方各辩手提问

第五回合:阶段:由双方主辩和四辩做强调当方观点

拓展资料

辩论赛也叫论辩赛,还叫做辩论会。它在形式上是参赛双方就某一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实际上是围绕辩论的问题而展开的一种相关知识的竞赛,思维反映能力的竞赛,语言表达能力的竞赛,也是综合能力的竞赛。

六、辩论赛的详细规则?

一、辩论赛流程(由主席主持)

1.辩论赛开始

2.宣布比赛规则

3.介绍评委及嘉宾

4.宣布辩题

5.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6.介绍参赛队员

7.辩论比赛

8.评委打分

9.观众参与提问或表达自己观点

10.宣布比赛结果

11.评委点评

12.辩论赛结束

七、辩论赛的基本规则?

通常的辩论规则主要有:

第一,有多支参赛队参加的辩论竞赛实行淘汰赛,经过初赛、半决赛、决赛,决定优胜者。

第二,要规定正反双方8名辩手发言的次序。

第三,要规定发言时限。

八、黄金辩论赛规则?

一、陈词阶段

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三分三十秒。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共计时二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

反方一辩发言,时间为三分三十秒。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共计时二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

二、对辩与盘问阶段

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一分三十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中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为止,由正方开始。

三、陈词阶段

反方四辩陈词,时间为三分三十秒。

正方四辩陈词,时间为三分三十秒。

九、bp辩论赛规则?

1) 两队或四队参赛,每队两至三人。

2) 两队之间的发言分布及发言时间分配平等。

3) 每队做两至三个建设性发言(constructive speech),每队做一至三个陈词(rebuttal 或 rebuttal-summary)。

4) 政策性议题要求正方支持议题范围所涉及的个人或团体采取某种措施。

5) 正方一辩有权定义议题中出现的每个概念。如果反方质疑某个定义(definition),评委接受比较合理的定义。反方一旦接受正方定义,就不可以在后来的辩论过程中试图推翻定义或重新定义,哪怕后来的确发现定义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果反方在正方一辩定义之后未对此做出反应,被视为认同定义。

6) 议题中类似于“应该采取”(should adopt)的措辞是指,正方必须表明如果采取此方案则应收到怎样的良好效果,但并不等于要求正方必须事先获得有关方面的许可。

7) 正方应该提出支持政策执行的具体方案,并有论证责任(burden of proving),反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相应方案。“谁主张,谁举证。”(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 )提供的论据必须准确;重述对方的言语要准确。

8) 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要么做出解答,要么说明为什么不做解答。

9) 在陈词阶段,不得提出新的建设性论证(除非此时是最早能够回答对方质疑的机会)。

10) 评委必须中立,裁决必须基于辩手的临场表现,不得掺杂个人倾向、印象或经验。一般来说,判定胜负的标准有三:比赛中表现更优秀的一方胜出;完成辩题要求的一方胜出;正方如果未能有效论证实施政策的合理性,则反方胜出。?

十、辩论赛规则时间?

辩论赛双方的一辩选手可以有三分钟的立论时间,之后的对方的辩手有机会可以提问,中途也只有三分钟的时间,然后之后互相对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