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的只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盖章,没有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予认可,主张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如何认定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效力?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是评定建设工程质量最终的、唯一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履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表明双方对工程质量的意思表示一致,能够作为确认工程已通过验收的依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作为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人,其是否参与验收,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验收的效力。况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作为组织验收的义务人未通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与验收,不能成为其否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效力的理由。
因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但已经发包人盖章认可的,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法律效力,能够认定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律所、作者简介:
1.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是以建设工程为主导方向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2.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济南、淄博、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34 5534 6688。
本刊注:
1.《福泽周刊》于2015年10月16日创刊,由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每周原创发表一期法律电子期刊。后缀数字,表示总发刊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3.著文中作者查阅、研究、参考了有关文章、书籍、案例,在此不一一指明,一并向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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