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化社会保险服务,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办制度〕社会保险经办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安全、规范的制度,实现线上线下同时提供服务,线上服务优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职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职业。
二、社会保险管理的特征?
社会保险管理具有如下特征:
一、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普遍性。
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三、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四、社会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其中一个,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五、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由于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大众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影响。
六、互济性。
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规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职业,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面内容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财政部门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四、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制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业。
五、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怎样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管理办法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社字[1999]117号。颁布日期:1999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4日。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三章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第四章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
六、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的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办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规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职业,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金的安全。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面内容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财政部门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
八、昌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位于昌邑市北海路218号,附近无公交路过,建议乘车前往,就位于昌邑市农机局的旁边。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是组织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征地人员保养和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
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哪些?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储备,以及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
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提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职业,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